01、财政厅:除2种情况,优先国产
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
新版《采购目录》强调,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对该省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情形作出详细说明,其中包括医疗机构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情形。
具体而言,采购人必须满足以下2类情形,且在采购活动前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0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0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对于未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
已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因此限制潜在的同类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更不能限制或者拒绝同类国内产品中标、成交。
02、多地下令,严格限制进口
相较于“国产优先”,近来年,越来越多的省份对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几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余严格按照国家采购政策,需优先采购国产产品。
宁夏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采购人必须满足以下4类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具体包括: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无独有偶,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也明确各单位在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采购进口设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中国境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
4、国内设备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求。
更为直接的是,杭州市财政局明确提出进口产品采购总额下降目标。
该局指出,根据《关于规范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除满足特殊需求外,采购进口产品总额自2021年起三年内,年均下降10%以上。
03、进口设备入院,面临“最严”审核
除了允许考虑进口产品的情况越来越少,日趋严格的进口采购审核也进一步控制了医疗机构盲目采购进口的倾向。
早在2016年,重庆市进口医疗设备集中会审制度之下,全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就有334台进口医疗设备的采购申请经“集中会审”后被拒,占申报数13.98%。
时隔几年,各地的审核程序也愈发细化、精准,早已不是象征性“走个过场”就行的。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立医院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其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将无法通过审核。
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明确专家论证意见只用“优于”“高于”或“好”“差”等描述性语言而不阐述具体差异的或者论证意见含混不清的,均属于无效意见。
深圳市财政局和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明确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填报《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其中,必须针对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同类国产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也就是说,审查进一步升级,仅仅论证“进口优于国产”,彻底行不通了,国产设备能够满足的,必须优先采购国产。
在对进口的严格准入与审核下,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设备将更多为国产器械留出发展空间。